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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铁检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: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

陕西检察 2022-06-19

10月23日,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举办“服务‘六稳’‘六保’护航民企发展”检察开放日暨新闻发布媒体恳谈会,发布了陕西铁检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典型案例。


王某羁押必要性审查典型案例——保障民营经济实现办案“三个效果”有机统一



关键词


非公有制经济  三大攻坚战  三个效果


主旨要义


检察机关履职办案,既要维护司法权威、打击刑事犯罪,又要注重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;在实现法律效果的基础上,更要为“三大攻坚战”贡献力量,赢得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
基本案情


涉案企业为西安市某养殖合作社(以下简称“养殖合作社”)。王某,陕西省某市人,系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,系陕西某集团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(以下简称“某集团”)。王某安排万某管理养殖合作社。


王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,于2018年8月6日主动投案,次日被逮捕。同年8月14日,侦查机关侦查终结,移送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,依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规定,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20日移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(以下简称“西安铁检院”)审查起诉。


2014年10月,王某出资成立养殖合作社繁育黄颡鱼,由万某负责经营。2015年1月,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与某村签订协议,承租该村土地建设鱼塘。养殖合作社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,由万某雇佣他人挖掘破坏土地69.36亩。国土资源部门多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,养殖合作社以手续正在办理为由拒不停工,继续破坏土地122.79亩。


2016年4月,国土资源部门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,认定其破坏农用地192.15亩,性质为基本农田。经鉴定,养殖合作社的行为属在耕地上挖砂毁坏类型,土地复垦与整理难度极大。


2018年7月23日,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万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;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养殖合作社罚金20万元。
2018年12月18日,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


检察机关履职情况


2018年8月29日,王某的家属向西安铁检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,并附有王某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,西安铁检院当日决定立案审查。经查,王某系陕西某集团董事长,该集团公司由1家母公司,3家子公司,3家参股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,员工500余名,总资产达5亿元,既是当地纳税大户,也是包村扶贫的中坚力量。


为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,西安铁检院充分听取王某的家属、辩护律师、公诉人、所在公司代表意见,实地查看了企业运营情况并调取了相关材料,调查了羁押期间的表现情况,最终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。

典型意义


一、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,有力服务保障了“三大攻坚战”。王某被羁押期间,某集团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资金无法缴纳,影响了多家公司的正常运行。重大扶贫项目停滞不前,贷款无力支付,导致资金断裂,企业面临毁约失信风险。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,维持了企业的正常运营,也帮助了企业继续推进扶贫工作。


二、检察机关及时改变强制措施,实现“三个效果”有机统一。变更强制措施后,王某积极筹备资金,缴纳了养殖合作社的20万元罚金以及个人的5万元罚金。社区矫正期间,检察机关对王某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,查看了公司运营现状,走访了当地行业协会、政府相关部门。王某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均系民营企业,是非公有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,通过脱贫攻坚,积极履行社会责任,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好评,此案实现了法律效果、政治效果、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。

源: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

编辑:段秀娇  校对:胡安辉  审核:祝长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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